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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核心修訂概述
歐亞經濟委員會理事會于2026年3月13日發布第36號決議,對《TR CU 010/2011〈機械設備安全〉技術條例》進行了系統性修訂。該修訂不是簡單文字調整,而是對適用范圍、定義體系、技術文件、合格評定、產品分類及過渡安排等內容進行了較大幅度更新。
二、 對制造商最直接、最重要的變化
1. 合格評定形式大幅收緊,更多產品需強制EAC認證(CoC)
強制性EAC認證清單(附錄3) 從約15類產品類別擴大至31類。這意味著更多高風險或新增類別的產品,必須經過第三方認證機構的嚴格測試和工廠審核才能獲得證書。
清單外產品的默認規則改變:重大變化! 對于未明確列入附錄清單的機械設備,默認必須進行EAC認證(CoC),而不再允許采用更簡化的自我符合性聲明(DoC)。這堵住了以往可能存在的“模糊地帶”漏洞,對所有新設備和創新設備影響巨大。
2. 關鍵定義和范圍明確化
明確新增產品類型:例如,“通用動力設備”、“工業用拖拉機” 以及“個人代步工具” 等被明確納入法規監管范圍。這意味著諸如電動滑板車、平衡車、高爾夫球車、站臺巴士等產品,現在明確需要符合TR CU 010的要求并獲得合格評定文件。
“可更換作業設備”責任明確:如果可更換作業設備與主機由不同制造商生產,該設備可能需要獨立的合格評定,這增加了供應鏈的合規復雜性。
三、 技術文件、標識與生產要求加嚴
1. 操作文件(說明書)要求升級
必須包含“使用壽命”、“極限狀態準則” 以及“關鍵故障清單”。
對于家用機械和自走式機械,必須提供紙質版操作文件,僅提供電子版將不再被接受。
2. 唯一產品識別號
自走式機械和專用掛車必須標注符合特定格式的17位唯一識別號,類似于汽車的VIN碼,用于產品追溯。
3. 禁止使用二手部件
法規明確禁止使用二手部件來制造“新”設備。這意味著不能將舊發動機、舊底盤等用于新設備的生產,除非是用于自身維修。這對翻新設備或使用回收關鍵部件的生產模式構成了直接限制。
四、 過渡期與執行時間表
2026年9月1日:決議主體部分正式生效。此后提交的新申請,必須完全按照新規執行。
2028年4月1日:部分修訂條款(主要是某些更具體的技術和管理條款)開始生效。
2031年9月1日:現有有效的EAC證書和符合性聲明最晚失效日期。在此日期前,依據舊規簽發的文件在有效期內仍可支持產品流通。
2040年4月1日:僅適用于亞美尼亞和吉爾吉斯斯坦的特殊過渡期截止。對于這兩個國家,法規中允許部分產品繼續以聲明方式符合要求的特殊安排將到期。
重要提示:雖然法律給予現有證書最長至2031年的有效期,但從行業實踐來看,自2026年下半年起,新的市場訂單、海關清關及下游采購方很可能會逐步要求產品符合新規。建議企業主動應對,不要被動等待最后期限。
五、 給中國出口企業的核心建議
立即核查產品分類:對照新版附錄3的強制認證清單,確認您出口的產品是否從“自我聲明”升級為“強制認證”。這是第一步,也是最關鍵的一步。
更新技術文件:按照新規要求,準備和更新俄語說明書,確保包含所有新增內容,并為相關產品準備好紙質版。
審查供應鏈:確保生產過程中沒有使用任何二手關鍵部件,并建立相應的聲明和證明文件。
規劃認證策略:如果產品被劃入強制認證范圍,應盡早聯系認證機構啟動新規下的認證程序。對于現有產品,可考慮在2026年9月1日前,基于舊規申請或更新證書,以獲取更長的市場緩沖期。